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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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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日肇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2月27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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