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陈坚庭 刘舒曼
近日,新修改的《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作为肇庆市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法治保障,《条例》系统明确治理方向、责任主体与实施路径,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
明确治理范畴与原则
构建三级责任体系
《条例》清晰界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涵盖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控、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村庄美化绿化等核心内容,确立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支持、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在责任划分上,《条例》构建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实施的三级工作机制。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全市治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县级层面制定实施方案、统筹资金投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街道)层面制定具体治理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执法监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治理格局。同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为统筹协调主体,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多部门协同配合,村民委员会协助推进、村民主动参与,构建起多方联动的治理体系。
聚焦四大核心领域
细化治理具体举措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涉及面广、内容繁杂,《条例》紧扣群众关切与乡村发展实际,围绕村庄规划与农房建设、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乡村风貌提升四大核心领域,逐项细化治理标准、责任与措施,确保治理工作有章可循、落地见效。
在村庄规划与农房建设领域,着重严守规划底线,保障建设规范。《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统筹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要素,传统村落需在名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农房建设严格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则,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建房,村民建房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竣工后需通过验收核实,确保农房建设合法合规、安全有序。
在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着重落实分类责任,推动减量利用。《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责任,村民负责房前屋后保洁,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区域保洁,驻村单位、经营者等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明确各类垃圾投放与处理要求,鼓励通过积分兑奖等形式促进村民分类减量。同时,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混合收运分类垃圾等行为,规范垃圾收运处置全流程。
在生活污水治理领域,着重分类确定模式,强化运维管理。针对不同村庄条件,《条例》分类确定污水处理模式:城镇周边村庄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人口密集村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偏远分散村庄采取分散处理方式,确保污水有效治理。建立“县级负责、乡镇实施、村级配合、运维单位服务”的管理体系,明确运维单位需定期巡查设施、清淤维护、监测水质,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此外,推进厕所无害化改造,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
在乡村风貌提升领域,着重保护文化遗产,优化村庄环境。《条例》注重传统村落与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保持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新建建筑需与整体风格相协调,对不协调的建筑依法改造或拆除。鼓励村民开展村庄绿化美化,选用乡土树种打造特色景观,严格保护古树名木,明确养护责任与保护措施。同时,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清理村内堆放物,统筹建筑垃圾与管线治理,禁止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等影响风貌的行为,全面提升村庄颜值与品质。
完善保障监管机制
激发治理内生动力
在保障方面,《条例》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与村民自筹、社会资金支持等方式,为治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鼓励科技研发与人才下乡,推广先进治理技术,提升治理专业化水平。
在监管方面,《条例》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与政府综合考核,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开展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以及星级农户、美丽庭院评选,通过激励措施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同时,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义务监督员,支持公众与媒体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未来,随着各项举措的深入推进,肇庆市农村将逐步实现生态更优美、环境更整洁、风貌更独特、生活更宜居的目标,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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