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讯(记者 戴福钿 通讯员 麦彦彦)“租房合同未签,但我已向梁某支付房屋租赁押金1万元。现在我不打算租她的房子了,能否要回押金?”近日,马某来到端州区城东司法所,咨询房屋租赁纠纷相关事宜,并向该司法所提出调解请求。
据了解,今年4月,有意在端州区岩前社区经营民宿生意的马某,看中了当地村民梁某的房屋。经沟通后,双方达成租赁约定。为表诚意,马某当月便向梁某支付了1万元作为租用房屋押金。
5月,马某因经营方案有变,不再打算租用梁某的房屋。为此他多次找到梁某,欲要回1万元房屋押金,遭到梁某的拒绝。梁某认为,虽然双方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但马某已口头作出租用房屋的承诺,如今他因个人原因要退租,属单方违约。
经多次协商无效,6月,马某来到城东司法所寻求帮助。接到求助后,司法所调解员马上介入调处,反复向双方解读相关法律条例,不断协调寻求平衡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承诺退还押金的50%,即5千元给马某。
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海玲表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本案例中马某与梁某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一样具同等法律效力,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受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不过,《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马某与梁某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双方没有具体约定押金退还事宜,我个人倾向认为马某有权要求梁某退还押金。”曾海玲解释,也正因为双方没有就押金退还问题进行具体约定,所以押金如何处理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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