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讯(记者 陈洁) 近日,肇庆印发《规范实施矿山修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生产矿山、有责任主体的矿山、历史遗留矿山三类不同矿山的修复要求,并严肃砂石土的不同处置要求,提升国土空间修复能力。
其中,生产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并在采矿证有效期内正在实施基建或组织生产的矿山,以及采矿证有效期内但暂时停产的矿山。按照《通知》,此类矿山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进行预防和治理,对挖掘、塌陷、临时压占的土地进行复垦,并使受损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是指在采矿证有效期内政策性关停的矿山,采矿证有效期内企业自行申请关闭的矿山,以及采矿证到期后决定不再延续的矿山,由企业或个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而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须进行地质环境修复和土地复垦。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因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此类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相关方案须报市一级审查通过,涉及合理利用废弃土石料情形的,需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的土石料利用方案,相关方案须经规范审查。
《通知》特别要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采挖出来的土石料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必须严格依程序处置砂石土,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
对生产矿山和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或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允许无偿用于该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不得擅自运离或出售。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项目,如产生多余土石料须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范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利用遥感、测绘、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进度、效果等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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