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讯(记者 杨永新 通讯员 王婉懿)近日,鼎湖籍男子梁某因不按时支付货款,被鼎湖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梁某将在工作、生活各方面受到限制。
2018年10月,梁某向肇庆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立下《欠条》,确定欠该公司货款约19万元,并约定于2019年1月还清。双方还约定,若未能按时还清,则每月按货款总额的一定比例计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货款。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梁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拒不还钱,经该公司多次催促也无济于事。不得已,该公司只好将梁某告上鼎湖法院。去年4月,鼎湖法院判决梁某向该公司支付货款约19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98.57元。
但是,梁某依然没有理会。鉴于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属于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类型,鼎湖法院近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列入失信名单后,梁某的行为将处处受到限制,不仅影响其本人的工作和生活,还会影响到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和学习。若梁某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就可以从失信名单中移除。”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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