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记者 黄有剑 通讯员 周虹
在不诉案件中如何强化法治教育效果?近日,记者从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积极探索引入“社会服务+公开听证”不诉帮教模式,即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引入社会服务和公开听证,组织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进而考察其认罪表现,深化悔罪效果,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
9月3日上午10时,鼎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网民通过网络直播全程参与听证会。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较轻。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刑事政策,鼎湖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案情及梁某某的一贯良好表现后,拟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该案符合进入公开听证程序。在召开听证会前,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完成了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为其设定的20小时社会公益服务,并经过鼎湖区春晖爱心协会社工组织的考察。
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检察机关和各位听证员给其一次改革自新的机会,其今后将严格遵纪守法并提醒身边的亲戚、朋友引以为戒。办案民警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在要求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履行社会公益服务后再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并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而是教育其既“认罪”也“认罚”,充分体现了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名听证员在深入了解案情和听取社工组织考察报告后,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悔罪态度及其社会公益服务的完成情况均表示认可,一致认为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可以鼓励其积极投身社会服务,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介绍,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办案理念,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而引入社会服务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考察具体化、可视化,为检察办案提供具体考量,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办案中引入“社会服务+公开听证”,能够深化悔罪效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平公正,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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