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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提升群众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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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来,怀集县司法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梁鸿县 曾净娇

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来,怀集县司法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化解赡养纠纷“操心事”

5月12日,一位85岁的车头村村民郭某庶来到怀城司法所反映,其子女未尽到赡养老人义务。郭某庶老人年事已高,加之听力障碍,没有什么收入,老人的赡养问题日显突出。

郭某庶称曾出资65000元给儿子郭某砚做生意,因郭某砚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郭某庶要求郭某砚返还65000元和赡养自己。因家庭种种原因,郭某庶老人的赡养问题没得到解决。

了解情况后,怀城司法所从化解矛盾目的考虑,立即组织老人郭某庶和其儿女到司法所参加调解,通过讲法律责任,讲父母养育之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郭某庶儿女的思想工作。最终,老人郭某庶的儿女表示将尽力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老人也表示体谅儿子的实际困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工程款纠纷“揪心事”

近日,有来自湖南的民工前来怀集县永固司法所寻求帮助,经了解为一起民工与承包方的工程款纠纷案。接到这个消息后,永固司法所迅速通知承包方到场调解。

原来,承包方因永固镇多安村罗对、罗中经济合作社全域推进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需要修改,而修改需扣除一部分保证金导致未能按时结清工钱,待工程通过验收后则可以结清工钱。民工方则同意适当暂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保证金,待下次验收合格后才收回。

经调解,达成协议:因承包方未能按时结清工钱导致民工方有一段时间无法开工而额外开支的伙食费由承包方补偿双方签订协议后承包方将工程款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当场结清给民工方;如承包方要修改沙井工艺由承包方通知民工方工头十日内前来修改,不按时前来修改则视为自动放弃保证金。

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群众实际困难。

缓解经济冲突“烦心事”

怀集县某家具公司因生产需扩建厂场,需在黎村白壁大厅屋东边拆迁空地属黎屋第一经济社与第十五经济社集体所有的地块承租生产,黎屋两个经济社因涉及该地块的租金、承租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等问题与家具公司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纠纷,于5月10日向岗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经岗坪司法所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同意把租赁期限定为12年,租金为25000元/年,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年定期以转账的方式交纳。在这次调解当中,虽然看似很简单的事情,但涉及28户的农户300多名村民的切身利益。顺利理顺厂房问题,就为该厂正常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纠纷调解无小事,人民调解促和谐。怀集县司法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以情理为抓手,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初心,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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