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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延、缓、降”—— 肇庆实施多项社保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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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减免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第一次,是国家在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为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制定的。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2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对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但它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给中小微企业更大的支持力度,能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困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大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减半征收社保费,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就是要纾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受到的疫情冲击,帮助企业提高抵御疫情影响的能力,最大力度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的参保单位,不涉及生产经营问题,所以此次政策不将其列入减免范围。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是?

我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从企业类型上划分,适用对象将分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及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

企业类型如何划分?

企业类型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不在上述名单内的用人单位,采取部门数据共享的方式,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结合企业参保信息进行认定。

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减免社保费如何办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减免企业应缴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减半征收的单位缴费部分仍需缴纳。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表、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2月份已经缴纳了社保费的如何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目前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已陆续开始退回2月份以来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预计在3月底前完成所有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退费工作。

减免社保费是否会影响参保人的权益?

此次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在充分考虑我市社保基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作出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疫情防控期间社保业务办理指引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保障参保人的身体健康,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扩散。在疫情防控期间,非必要请尽量不要到现场办理业务,建议多选择“粤省事”和“广东社保服务”网办平台等网上自助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保局线下窗口提供全流程服务,同时加大推行“不见面”服务,建议参保单位及个人优先采用网办、电话办、邮寄办等“不见面”模式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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