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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路边捡到“宝”起贪念取现 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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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路边的东西不是捡了就能据为己有的,不然很有 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前,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男子捡到银行卡后,发现银行卡背面写着密码,于是动了歪心思取现,结果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廖铭道) 路边的东西不是捡了就能据为己有的,不然很有 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前,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男子捡到银行卡后,发现银行卡背面写着密码,于是动了歪心思取现,结果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案件回顾:2019年2月14日14时许,王某在端州区某商务酒店门口处发现了一个背包,并顺手将背包据为己有。随后,王某来到朋友家中,与陈某、梁某一起打开背包,发现包内有数百元现金、银制首饰以及三张银行卡,其中两张银行卡的背面写着取款密码。

三人起了贪念并商量着如何“一起分钱 ”,王某将包内部分现金分给了陈某、梁某,自己占有剩余大部分现金。接着,由陈某、梁某戴着头盔骑车来到银行柜员机处,取走了失主银行卡内的10300元人民币后,三人对该笔钱财进行了瓜分。

失主刘某发现背包丢失后报案。案发后,内心备受煎熬的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全部退回财物。

端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冒充他人去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 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最后,判处王某、陈某、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多数人可能认为,捡到银行卡/信用卡消费,没偷也没抢,捡卡取钱不算犯罪,这是一个很危险的认识。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拾得他人银行卡,或者看到ATM机上他人忘记拔出的银行卡,应当上交或者告知相关银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取款、转账,否则不仅要退赔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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