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在聚餐喝酒助兴时,千万要量力而行,不要酗酒,同行的人也不要过度劝酒,对于醉酒同伴务必履行照顾、护送等义务,置之不理、疏于照看等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起发生在肇庆的案例,就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
悲剧 酒后驾车身亡
2017年1月3日约19时许,周某与朋友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一起前往陈某家中吃饭、饮酒。约21时许,周某与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继续来到了广宁县坑口镇一间烤鱼店夜宵并饮酒,随后,李某、黄某也受邀加入夜宵。期间,周某、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共同饮了两支玉冰烧白酒(1斤装),李某喝了一支啤酒,黄某席间没有喝酒。
至次日0时许夜宵结束后,在场朋友询问周某是否需要搭载其回家,周某予以拒绝,由于冯某与周某回家方向相同,两人一起驾驶摩托车回家。冯某到家后,周某继续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后冯某因无法联系到周某,于是驾驶车辆沿路找寻,在一转弯路段竟发现周某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均倒在路边,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求救。
事后,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严重醉酒状态下不 戴 安 全头 盔(血中乙醇含 量 为227.7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于夜间在道路上行驶,致使驾车时失控驶出路外,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 意外死亡, 共同饮酒者是否担责?
好好地出去吃饭聚餐,怎么就把命弄没了?惊闻噩耗,周某妻子王某和女儿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认为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李某、黄某没有对周某醉酒后独自驾车离开的行为予以劝阻致使事故发生,当天在场饮酒的七人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七人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共计79.7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 过错责任,按责分配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周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正如俗话说“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的共识,醉酒驾驶机动车更是我国刑法规定须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违法行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不戴安全头盔,是妄顾自己生命安全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应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六被告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六名被告与死者周某共同饮酒,应对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高度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六名被告明知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具有一定危险性,应该劝阻周某不让其酒后驾车,不能仅以询问周某能否酒后驾车,护送一段路程就认为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而应该是实行有效的劝阻,六被告并未有效劝阻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此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是中途加入宵夜,席间并没与周某饮酒,所以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鉴于周某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其应自行承担损失的90%责任,六名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负10%的 赔偿责任。市法院判决被告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各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12914. 35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807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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