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胡志勤) 日前,广宁法院成功促成了一起涉案标的200余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于肇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长期拖延履行义务,邱某作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广宁法院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后处处受限,促使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宋某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50万元的首期款后,最终得以解除“限高令”。
据悉,2013年至2014年期间,工程公司承包了某公司的新征地土方平整工程并转包给宋某。宋某如期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但工程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宋某数次催讨无果后,向广宁法院提起诉讼。广宁法院依法判决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宋某工程款1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工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工程公司仍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2018年3月,宋某向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工程公司及邱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工程公司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既没有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义务。广宁法院经过严密审查和审慎研判后,对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冻结,并将其公司账户余额5万多元扣划给宋某,并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向工程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工程公司及邱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倒逼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邱某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后,于2019年5月15日主动联系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5月22日与宋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工程公司分五期给付工程款190万元,利息264680.55元。邱某于同月30日前履行了首期款50万元。
邱某从事建筑工程行业,需要经常性出差、开会,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邱某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工作开展受限。另一方面,工程公司只有发展经营,才能及早偿还所欠债务。依法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有利于其尽快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对其尽快履行义务起到积极作用。此外,邱某也明确表示认识错误,必定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按时还款。综上考虑,广宁法院依法解除对工程公司和邱某的《限制消费令》,并对邱某进行了法制教育。
广宁法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始终坚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企健康发展的宗旨,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良影响,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当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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