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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野泳”溺水身亡 这位家长需要自己承担9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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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转眼暑假又到了,很多小孩都喜欢去游泳清凉一“夏”,其中不少孩子会到缺少安全防护的水域进行游泳、玩耍,如果出现意外该如何判决?近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孩童“游野泳”溺水身亡,家长由于疏于监管被判承担主要的责任。

案情回顾,阿本、阿维的房屋建在A水电公司厂房尾水排放的下游水溪旁边,两者距离在800米-1000米之间,穿过相邻房屋的窄巷可到达水溪。

2017年7月21日早上8时许,A水电公司的管理人员阿养将水电站的发电设备开动,开始放水发电。9时许,阿养接到阿本电话说儿子小顺可能溺水了,需要寻找,要求立即停止发电并且闸水。阿养关闭电闸并闸水后,马上到阿本、阿维家附近的水溪帮忙寻找,最后在下游的800米-1000米的水溪找到小顺。

随后,小顺被送到卫生院抢救,被证实不治身亡,当日进行遗体处理。当地公安派出所接报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拍摄现场照片。

事后,阿本、阿维与A水电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为A水电公司对小顺的死亡应承担何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阿本、阿维作为儿子小顺的监护人及在溪边生活多年的村民,理应知道上游电站放水发电的时间并对年幼子女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且通过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证实A水电公司长期以来放水发电的时间是固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在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过程中,应悉心照料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动和因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伤害。

但当时二人忙于工作,对两小孩疏于看管,致使小顺离开家长的视线而走入水溪,阿本、阿维对小顺溺水身亡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责任。

A水电公司水电站放水警示的范围应以放水时尾水到达安全段落为标准。在本案,A水电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阿本、阿维的诉请范围,其因儿子小顺溺水身亡而受到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3064.55元,法院酌定由A水电公司给予赔偿10%的份额,其余的损失由阿本、阿维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A水电公司应赔偿39306.46元给阿本、阿维,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驳回阿本、阿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3元,由阿本、阿维负担2885元,A水电公司负担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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