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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纷争跨度十年 法官跨省成功调解 广宁法院新楼法庭走出改革试点新路 为家事审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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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年来,作为家事法庭试点的广宁法院新楼法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行上门办案、上门调解等人性化服务举措,坚持深入一线进行调解,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充分运用调解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司法目的,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曾焯城法官多年来坚持深入一线进行调
解,为群众排忧解难。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摄

曾焯城法官多年来坚持深入一线进行调 解,为群众排忧解难。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摄

近年来,作为家事法庭试点的广宁法院新楼法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行上门办案、上门调解等人性化服务举措,坚持深入一线进行调解,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充分运用调解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司法目的,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跨省上门调解,热心司法暖人心

务工时认识的两口子闹起了矛盾,女方出走多年。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女方一直缺席审判。近日,广宁法院新楼法庭办案人员远赴广西,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婚案件。

据悉,原告刘明(化名,男)与被告张娟(化名,女)于2002年9月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共生育三名儿女。由于家庭矛盾,黄玲于2009年出走,刘明一直抚养三个儿女。分居8年后,刘明先后于2017年、2018年向广宁法院新楼法庭起诉离婚,法庭在“救治婚姻家庭”的宗旨下,且被告缺席,被判不准离婚。2019年,刘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曾焯城是一名拥有34年工作经验的资深法官,他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了解女方的家庭实际情况后,决定跨省寻找被告。6月5日一早,曾焯城带上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驱车315公里,历经4小时到达广西岑溪市安平镇。“到达时,乌云密布,倾盆大雨,我们没有片刻逗留,直奔被告娘家。”曾焯城告诉记者,他们一行人驱车到达安平镇罗同村民委员会时,首先找到了村支书康永宁了解被告的相关情况并做笔录。

在村支书的带领下,他们找到了被告的娘家,在向被告父亲询问被告的相关信息时,被告父亲坚持说他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也不清楚被告的下落,被告已经有两年多没有和他联系了。“被告父亲的不配合成为了调解工作的难点。”曾焯城坦言,他们只能利用办案的技巧,步步为营去劝说,在交谈中寻找突破口。

在曾焯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被告父亲无意中说了一句:“就算双方离婚,被告也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曾焯城认为这是被告缺席审判的主要原因,并以此为突破口,在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他向被告父亲说明:如果被告同意三个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的话,原告愿意自行承担三个子女的抚养费。经过一番努力后,被告父亲终于同意约被告于6日的中午12点在家进行调解。

到了晚上9点45分,曾焯城终于接到被告的电话,他们就通过电话和原、被告双方协商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第二天,原、被告双方在岑溪市人民法院的婚调委工作室进行调解并顺利调解成功。

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探索山区法院特色

曾焯城尽心尽责、执着为民办案只是新楼法庭的一个缩影。类似这样的家事案件每天都在新楼法庭上演。

据悉,在2013年3月,省法院出台了《广东省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开始试水家事审判改革。2015年7月,市法院经省法院批准,在全市基层法院中选取了2个法庭作为家事审判专门法庭,广宁法院新楼法庭就是其中之一。

试点改革开始后,新楼法庭改为承办广宁法院受理的全部家事案件,试行专业化审判探索,辖区范围扩大至全县。在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由于提升了办案效率,反而使结案率有所提高。

“广宁法院新楼法庭创新成立婚调委,为家事审判保驾护航。”新楼法庭庭长何宝新指出,婚调委的成立避免了对簿公堂,提升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仅仅去年,婚调委成功庭前调解的案件占到八成,家事诉讼撤诉率也在逐步提高。婚调委与家事审判相结合的创新举措,获得了省、市法院、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成为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工作中的一个标杆。

根据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广宁法院在改革中明确提出由法官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的要求,推行落实法官审判责任制。裁判文书均由主审法官自行签发,文书质量也由主审法官自行负责,从而减少了文书制作的审批环节,同时也加重了法官自身的责任,既提高了审判效率,更是确保了审判质量。

如今,何宝新对他主审的每一个案子,都要反反复复看好几遍,才会在判决书审判长一栏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对待民事案件除了要有耐心,更需要爱心。”拥有30年基层工作经验的何宝新对记者说,基层民事案件工作量大、错综复杂,有时候不能按条条框框去审案,得深入到每家每户,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才进行判决。

另外,新楼法庭还借鉴外地法院创设“感情冷静期”的做法,庭审后不急于下判,在审限期内尽可能给当事人多的时间来缓冲情绪、冷静思考,并在此期间继续调解,尽最大努力争取案件得到调解或者撤诉结案,把矛盾纠纷对当事人本人、孩子和家庭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任建新 曾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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