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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注销时必须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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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公司注销,债权人却毫不知情,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导致未获清偿,那么钱还能拿回来吗?找谁要?昨日,记者从肇庆中院获悉,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010年11月,建筑工程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大旺高新区某道路工程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上述道路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完毕后,双方就工程 竣工进行了核实确认,工程款总计为1355607.80元,B公司支付了建筑工程公司1150000元后,仍欠工程款205607.80元。

2012年5月,B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即为该公司的股东郭某、李某、窦某。随后,B公司的清算组在《东莞日报》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但却没有另外书面通知建筑工程公司申报债权。2012年12月,B公司注销。

建筑工程公司认为B公司违法清算,向其隐瞒清算实事,造成了建筑工程公司经济损失,遂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李某、窦某支付B公司尚拖欠的工程款205607.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出现解散情形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公司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制度。当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时,公司必须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组即具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必须依法履行其通知和公告义务,该两项义务是并存且缺一不可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工程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大旺高新区某道路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双方已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了B公司已支付1150000元且有支付凭证,尚欠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为205607.8元,判决郭某、李某、窦某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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