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治理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贯穿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全链条、各领域、各环节,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得到全面落实,必须始终坚持、全面加强。
党的领导是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建立真正属于人民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新型民主,其本质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然而,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不能自发完成,必须由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来组织和领导。人民民主只能由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来领导和推动。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中,有效整合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志和诉求,凝聚起国家治理的强大合力。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确保了民主的人民性,避免了西方民主的资本游戏和政治秀场弊病。
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是一部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历史,也是一部不断探索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历史。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军事民主、工农民主,到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从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到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波澜壮阔的历史表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和发展。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内在统一,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新时代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强大的政治核心是国家保持发展与稳定之间平衡的必然要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系统、整体的,必然包括对民主政治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党的领导是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指南针”,是激发全社会民主活力、促进民主实践不断深化的“助推器”,是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压舱石”。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能够有效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局面,能够克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掣肘和内耗,将民主的价值和理念转化为科学的决策、高效的执行和有力的监督,从而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合力,构建起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政治格局,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具体、更深入、更有效地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党的领导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
具体体现与制度保障
党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通过一系列科学、完备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的运作机制,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通过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得以实现。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首先体现为一种制度化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最重要的制度载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民主协商提供基本制度框架。党通过政协这一专门协商机构,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保障特定区域人民和基层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链条。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党的领导作用体现在这个链条的每一个关键节点。在民主选举环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民依法选举相结合,通过酝酿、协商、推荐等方式,确保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既忠于党和人民,又具备履职能力,从而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统一起来。在民主协商环节,党是协商民主的倡导者、组织者和引领者。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在民主决策环节,坚持民主集中制,将党的领导融入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立法规划、重要法律草案等,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程序报请党中央批准或向党中央请示报告。这套程序确保了重大决策既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体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民主管理环节,党通过广泛的组织体系和群众工作网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将党的领导力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在民主监督环节,党领导和支持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党组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关键机制。为了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党组在本单位发挥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核心领导作用。以立法工作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议程的制定、重要法律草案的审议、立法工作中重大分歧的协调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一部重要法律草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往往由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对其中的重大原则和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对于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复杂问题,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待党中央明确方向后,再继续推进后续的法定审议程序。这一机制确保了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精准地转化为国家法律。可以说,党组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有机统一的“转换器”和“连接器”,是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实施具体领导的重要制度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朱昔群 系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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