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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发提醒函告诫相关单位 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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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肇庆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陈洁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近日,市发改局发出提醒函,告诫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四条要求,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提醒函表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计收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

同时,落实充电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服务费方面,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提醒函特别强调,各单位须执行明码标价要求,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提醒函表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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