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定位和重大现实意义进行阐释,深刻揭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旗帜鲜明地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遵循的“六个坚持”重大原则之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从而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
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这深刻阐述了法治对于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这与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能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明确性、规范性,能有效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实效,能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以良法善治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决定》指出,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截至2024年6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3件、行政法规598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225部、部委党内法规227部、地方党内法规3485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些都是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高度重视和回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各领域对于制度不断完善的诉求,着力改革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和创新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高度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等法律规范本身的改革要求,通过立改废释纂等途径和方式,着力改革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还应当高度关注和深入推进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守法普法体制改革、政法体制改革、法治领域改革、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改革等,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善治体系。
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在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我们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和延展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努力把现代化国家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事业充分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改革最大共识,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我们要增强历史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于新时代改革开放的实践需求,以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高举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旗毫不动摇,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我们要进一步夯实肇庆全面依法治市基础,为肇庆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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