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许舒靖) 每每遇到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学生及学生监护人对于如何划分责任、承担赔偿等问题,往往会出现分歧,各方说法不一。近日,高要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现已作出判决,各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原来,当天做完早操解散后,小美正在学校楼下通道处与同学们玩跳绳,远处与其他同学玩耍的李明(化名)却与同学们追逐起来,跑向小美的时候不慎撞到她,并致小美跌倒,随后小美便感到左手痛苦不已,于是老师就赶紧通知了家长来校。
随后,小美的父母立即将小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美左尺、桡骨下段骨折,需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小美左上肢功能部分受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校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小美支付了5400多元医疗费。
小美康复后,其父母要求李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美因伤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学校、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医疗费,且小美致伤是因其不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校不需再赔付;而李明的监护人则认为两个孩子是互相碰撞,并非李明故意所为,李明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难分,对簿公堂。各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小美父母遂将学校、保险公司、李明及其父母诉至高要法院,诉请李明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小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000多元,学校、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要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受害人小美和致害人李明于上学期间的课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楼楼下通道的场地内玩耍时发生碰撞,造成了小美人身伤害的后果,故本案为学生伤害事故。事故造成小美受伤并遭受了各项损失,本院经核算其合理合法部分的损失合计 73000余元;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及按责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诉请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美是在做完早操解散后,在楼下通道处与其他学生玩跳绳时被在旁与其他学生玩耍中跑来的李明碰撞跌倒致伤。二人的法定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分别对小美、李明尽到了监护职责。
小美、李明均系案发学校的在校学生,本案伤害事件正处于其在该校学习、生活期间,但该校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发现小美、李明于课间在楼下通道玩耍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时有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小美受伤后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以防止伤害加重。
法院判决,小美与李明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各25%即18000余元,其二人的以上过错责任分别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剩余50%即36000余元由学校承担,该部分因该校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险且在该责任险限额内足以赔偿,故学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险公司与学校之间虽为校园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即与小美之间没有任何侵权或合同关系),但该公司在本案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已履行了直接向小美支付医疗费的理赔义务,为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并切实、充分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学校应向小美担责的部分,由该公司在其承保的校园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小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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