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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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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通知》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通知》指出,普查总体目标是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此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通知》强调,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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