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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纠纷齐落幕,复产矿场传来开采声—— 肇庆中院成功化解一起合同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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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最终,经调解,曾某与合作社达成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调解协议。在吕翠华法官及其团队、广宁法院执行局人员的见证下,三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至此,曾某与黎某间的纠纷顺利化解,权益顺利兑现,曾某与合作社间的纠纷也圆满解决。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官司了结了,矿场经营又逐渐步入了正轨,村民们都非常高兴。”日前,广宁县某经济合作社社长告诉记者。在矿产的开采现场,采石机械、运输车引擎声轰隆,工人也正干得热火朝天。该矿场的承包者黎某说:“终于可以踏踏实实地经营了。”

据悉,2012年,黎某以矿产开采资质和50万元入股,与曾某合作经营该矿场,并签订《合作开发矿产资源协议书》。曾某与广宁县某合作社签订《集体山出租开发合同》,支付50万元作为收益预付款,取得矿场开采权并与黎某一同经营。

但好景不长,合作三方因意见不合、开采资质到期等原因“拆伙”并产生纠纷。先是曾某诉黎某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后有黎某诉曾某结算项目并返还出资,再有合作社诉曾某要求解除合同,曾某诉合作社结算并返还收益预付款。

经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曾某与黎某的合同已解除。经结算,曾某需向黎某返还剩余出资款46.9万元,但曾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曾某与合作社间的合同也已解除,但双方对结算和受益预付款仍有争议,遂就此上诉至肇庆中院。

前不久,肇庆中院立案庭的吕翠华法官收到了该案件。“他们这样诉来诉去,每个案件又都经历一审、二审,已经耗费太多时间和精力了。”吕翠华法官说,“无论是曾某黎某还是合作社和村民,他们都迫切希望纠纷尽快了结,大家才能安心,矿场才能继续收益。”

虽然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但结算后合作社却需要向曾某退还剩余的收益预付款。“这不能一判了之,还要考虑三方矛盾如何解开,权利如何兑现。”吕翠华法官反复思考如何让纠纷实质性化解,反复跟三方当事人沟通,希望能一揽子解决纠纷。

由于合作社与黎某仍有矿场开采的合作,黎某需要向合作社支付矿场开采收益,经过多次沟通和调解,黎某同意把曾某欠他的46.9万债权转让给合作社。因此,经结算,合作社虽然要退还曾某48.6万收益预付款,但同时也享有了黎某对曾某的46.9万债权。

最终,经调解,曾某与合作社达成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调解协议。在吕翠华法官及其团队、广宁法院执行局人员的见证下,三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至此,曾某与黎某间的纠纷顺利化解,权益顺利兑现,曾某与合作社间的纠纷也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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