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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11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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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怀集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3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吴某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扣留、冻结的被告人涉案财产共260多万元依法处置。

西江日报讯(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李依文)8月28日,怀集法院依法对苏某等11人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危险驾驶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宣判。

怀集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3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吴某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扣留、冻结的被告人涉案财产共260多万元依法处置。

怀集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苏某以其注册成立广州市高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溢公司)从事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该公司以“无抵押”车贷为诱饵,吸引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在办理发放贷款过程中,苏某等被告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贷款的心理,以公司规定、行规等方式诱使借款人签订含有违约陷阱、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格式合同,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且不让借款人留底所签的所有合同,并为日后认定借款人违约进而拖车创造条件。

在借款人贷款成功之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高溢公司以抵押车辆GPS信号异常、抵押车辆长时间停放未启动、抵押车辆停放在车行附近、逾期还款等事由,经被告人苏某或者被告人吴某芸确认借款人违约,由被告人阮某松等人使用事先借款人抵押的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或者以暴力手段强制借款人将车辆开到高溢公司,并将车辆滞留或藏匿。随后以变卖车辆相威胁,迫使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强行收取拖车费、违约金、逾期费等不合理费用。在部分借款人无法缴纳上述费用时,高溢公司将借款人的车辆出售,从中非法牟利。

经查明,被告人苏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9宗,犯罪总数额共计257729.25元;实施诈骗3宗,犯罪总数额共计277947元。被告人苏某、吴某芸、阮某松、曾某祥、蔡某聪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能共计23小时。

怀集法院认为,苏某等十一名被告人凭贷款业务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实施违法犯罪区域内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苏某、吴某芸),重要成员较为固定(被告人阮某松、曾某祥、吴某欣、蔡某聪),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因此,应认定被告人苏某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经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根据苏某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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