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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七人暴力讨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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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据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怀集法院已受理6宗涉黑恶案件,均属于恶势力犯罪。怀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从重从快打击涉恶势力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健康发展。

西江日报讯 (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梁兆周) 近日,怀集法院依法对文某民等七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七名被告人三年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怀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文某民以怀城镇金丰旧货行和怀集县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文某民纠集被告人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等人作为催收人员将欠款的被害人孔某才等13人非法限制在金丰旧货行、KTV、超帆二手车行等地方的房间内,进行辱骂、恐吓、殴打,逼使被害人还债,共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12起。

另外,被告人文某民还伙同他人分别对欠款的被害人吴某强等4人进行上门殴打、恐吓、喷红漆、损坏住宅门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共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4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民等7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追讨债务,多次实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告人文某民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喷红漆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文某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文某民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文某权、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罪行承担责任。7名被告均被依法判刑。

据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怀集法院已受理6宗涉黑恶案件,均属于恶势力犯罪。怀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从重从快打击涉恶势力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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