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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一男子在公交车上拉拽司机被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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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肇庆一男子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拉拽司机,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方向。近日,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端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西江日报讯 (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廖铭道) 肇庆一男子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拉拽司机,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方向。近日,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端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9年5月20日下午14时许,司机李某驾驶16路公交车到达端州四路“市车站”站点,看见正要上车的陈某在吸食香烟,于是待陈某丢下烟头后,才打开车门让其上车,此时车内有大约20名乘客。

陈某一上车便与司机李某争吵,不断谩骂司机。当公交车启动行驶至沃尔玛超市门口时,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上前,先后两次拉拽司机李某的手,导致公交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司机李某立即紧急停车并报警,警方到场将陈某抓获,事发现场未造成车辆碰撞和人员伤亡。

端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从重处罚,陈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后,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陈某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在此呼吁,社会公众要提高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公交车是公共设施,司机驾驶行为关乎乘客及道路安全,乘客在乘车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公交车上的行为准则,文明乘车;驾驶员要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必要时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求助等合法合理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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