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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砂耗子” 封开法院公开宣判一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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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日前,封开法院对一起非法开采河砂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有力威慑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也充分体现了封开县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

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段敏) 日前,封开法院对一起非法开采河砂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有力威慑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也充分体现了封开县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

据了解,2013年至2018年3月 3日,以被告人卢某林、刘某杰(另案处理)两人为首的犯罪团伙,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河砂并销售。

据统计,被告人卢某林销售给杏花镇某厂河砂34631.5立方米,单位价值每立方米45元,总价值 150多万元;另销售非法开采河砂 2299立方米,每立方米价值人民币 120元,总价值人民币27.6万元。

2018年3月,公安机关查处卢某林、刘某杰合伙偷采河砂共计 2905.1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20 多万元。被告人朱某如、张某灿、李某良、刘某典、宾某超1、宾某超2分别以卢某林犯罪团伙的股东、把风、铲车司机、货车司机等身份,辅助犯罪活动。

封开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林组织他人非法采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主犯,与被告人朱某如、张某灿、李某良、刘某典、宾某超 1、宾某超2等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判决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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