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报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分享到

微信

微博

0
分享到-微信
X

(2018年12月27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决定对《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 款中的“城 乡规划”,将“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将“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将“市场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的整洁、美观、完好,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三)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五)采石取土、建坟;(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将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对组织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江日报、西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西江日报”电子报,以及注明来源“西江日报”、“西江网”的所有文字、图片、视频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版权均属西江网所有。凡是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链接、转贴、编辑或其它方式发布。已经被本网授权的,使用时必须做到:(1)注明来源“来源:西江日报”、作者信息“西江日报记者***”、相关图片和视频的出处及作者。(2)如修改标题,必须注明原标题。(3)如果从其他平台间接转载本作品,仍须注明来源“来源:西江日报”。
2.
本网未注明“来源:西江网”或“来源:西江日报”的作品信息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其它媒体、网站或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行负法律责任。擅自使用西江网名义转载或盗用西江网名义发布信息,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本网转载的部分文字、图片、表情包、GIF动图等作品素材来源于网络,均为暂时无法找到版权来源,请作者或版权权利人联系我们,以便发放稿费。
4.
如本网发布或转载内容涉及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
联系人:罗小姐、陈先生(电话:0758—2722284)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事业单位

粤ICP备09102757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本网站由肇庆市融媒集团有限公司(西江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Powered by Cms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