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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举债后“玩失踪”,妻子要“背债”吗? 鼎湖法院顺利审结案件明确特定情况可以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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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近日,鼎湖区法院就案件进行了审理与判决。

据 悉,阿光 和 小青 于2 010 年4月登记结婚,2017年11月离婚。2014年2月阿光在鼎湖区成立了某工程公司;2017年9月,阿光称因工程生意资金周转问题,向阿东先后借款共20万元,并立下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阿光于当年11月还清上述欠款。

然而,令阿东没想到的是,阿光不但一直没有还款,还“玩失踪”,无法联系。阿东于2018年1月向鼎湖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东所借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青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对此,小青却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该笔借款。她表示,本人于2017年1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而涉案《借条》发生在2017年9月,此时本人与阿光的感情已经破裂。阿光极有可能与他人虚构债务,借夫妻共同债务之由让本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该笔20万元的借款金额已远远超过了阿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使借贷关系属实,在阿东无证据证实涉案债务用于阿光夫妻共同生活等使用的情形下,涉案债务只能认定为阿光的个人债务,与本人无关。

焦点一:阿东主张的借款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法院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阿东与阿光系朋友关系,阿光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工程等项目,存在资金缺乏需要借款的情形,而阿东也有出借款项的能力。阿光立下《借条》写明是现金借款,由此可见,阿光向阿东借款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予以确认。”

焦点二:涉案借款是否属于阿光 与小青 的 夫 妻 共同 债 务?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债务虽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借款凭据上只有借款人阿光一人签名,其配偶小青事后并未追认。阿东从未向小青主张过借款,小青也从未向阿东归还过涉案借款。小青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已可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本案债务的债权人阿东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阿光与小青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为阿光与小青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阿东起诉要求小青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限阿光在判决生效后归还阿东借款20万元,并驳回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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