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亮 通讯员 冼颖) 1月16日,高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汪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高要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 讼案件。开庭当天,被告人家属、群众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当天的庭审分为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 讼两个阶段。高要区人民检 察院 提 起 指控,被告人汪 某 在广东省惠州市经营的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电镀污泥,2017年9月11至12日,汪某安排其职工汪某昌联系朱某彬等人雇用货车将污染泥运输至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 某材料厂进行 倾倒。经 肇庆市环境保 护监测站采样 检测,汪 某昌等人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重量达90.9吨,属于危险 废物,含有重 金属等有毒 物质,直接倾倒会造成环境污染。高要区人民 检 察院认 为,被告人汪 某等人 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 时,高 要区 人民 检 察 院以公 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高要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 事 公益诉 讼,认 为被告人汪某、汪 某昌倾倒危险 废物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 境,损害了国家 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不仅 应 承 担 刑事责任,还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 责任,遂向高要法院诉请汪 某、汪 某昌承担 赔 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和环境评估费用共计 185220元。
高要法院对本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 公益诉 讼一并进行审 理,当天的庭审历 时 3 个 多小 时,在 审 判 长 的 主 持下,控 辩 双 方依 法有序地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汪 某等人当庭表 示 认罪,对 污染环境的行为深表悔意,并愿意承担 生态环境损害费等民事赔 偿责任。该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高要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张志鹏表示,一直以来,该院高度重视涉污染环境 案件的审 理 工作,依法加大 对污染环境 犯罪的打击力度。该院 公 开开庭依法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不仅 是要让环 境 污染 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更是 对 潜在环境破坏者的警示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环境保护无小事,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经营,都不能因一己私利,不计后果污染环 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 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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