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和对外友好关系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外国籍人士、华侨、台港澳同胞以及国内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华侨、台港澳同胞以及国内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可授予“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农业农村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八)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和市直单位均可提名肇庆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肇庆市荣誉市民人选。提名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材料,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并加具意见后向市政府规定的受理部门申报。市直申报单位或自荐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规定的受理部门申报;
(二)审议。市政府规定的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经社会公示程序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授荣仪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对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四条 授予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不定期进行,对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人士,分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举办授予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礼遇、优惠待遇:
(一)应邀列席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肇庆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荣誉 市民进出肇庆 市各客运口岸,检查单位给予优先检查通行的礼遇;
(四)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五)荣誉市民本人及不超过10名随行人员可以免费进入肇庆辖区内国营的风景名胜区;
(六)荣誉市民及其配偶、子女申请落户我市的,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依法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七)荣誉市民的子女、孙子女在我市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入托入学,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优先协调安排;
(八)荣誉市民本人可以每年在指定的市级医疗机构免费体检1次,并根据需要在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及特需诊疗服务;
(九)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肇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沟通和联系,适时组织荣誉市民在国内或本市开展考察活动,以及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宣传荣誉市民事迹等。
第七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因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违法犯罪或有其它严重损害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需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或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荣誉市民称号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或者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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