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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袋图形标识、美术作品、教学视频等被侵权 肇庆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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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肇庆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戴福钿 通讯员 冼颖

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网上购物、加工贴牌、直播授课等领域,涉及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行为,有力地打击了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作出指引。

2023年7月,肇庆美某米业发现裕某米厂在高要区、端州区多个商铺,售卖与其设计制造并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精美牌虾仔米袋》包装袋极其相似的虾仔米米袋,认为裕某米厂构成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裕某米厂及其负责人余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后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裕某米厂、余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美某米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裕某米厂、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已取得由国家版权局依法颁发的《裕某虾仔米袋图形标识》的作品登记证书,不构成侵权。

对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裕某米厂、余某某使用的是余某某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裕某虾仔米袋图形标识》,但作品登记证书仅为判断权利及权属的初步证据。该案中,美某米业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早于被诉侵权作品,且美某米业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公开发表证据,证明在《裕某虾仔米袋图形标识》登记之前,美某米业就已经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裕某米厂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基于此,二审维持原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例同样位列其中。张某伟、张某贵共同在端州区经营某杰商行。自2021年8月开始,二人购买了一批假冒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酒,用于出售获利,以每瓶1800元至2800元的价格销售,共获利约15000元。二人还购买了假冒的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注册商标的酒,拟出售获利。

后来,端州公安联合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到该商行,查获分别贴有上述酒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合计约人民币78万余元。

随后,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伟、张某贵赔偿其经济损失。

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伟、张某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共同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在这批典型案例中,还有一宗直播授课侵权案。袁某是一名直播授课者,平常通过学浪网授课,并销售教学视频。然而,袁某发现李某未经授权,在拼多多上低价销售其录音录像制品,获取利益。同时,袁某授课过程中,也有部分内容是袁某即兴授课内容。

袁某认为涉案教学视频等需要制作者在课程内容撰写与编排、格式设计、多媒体材料搭配、讲课风格和技巧等方面投入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故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于是,袁某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和销售涉案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端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未经袁某授权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袁某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袁某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袁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691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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