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梁珊珊 黄伯光
2021年10月15日,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
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10月15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是肇庆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让肇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法可依,为肇庆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科学立法,制定省首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全面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肇庆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大力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全力打好乡村振兴的第一场硬仗。通过持续开展“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全面启动建设省际廊道美丽乡村示范带,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完成了111个原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创建,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违法违规建房、村庄建设无序、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不足、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通过地方立法,运用系统的法治思维着力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突出问题,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肇庆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将《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列入了2020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科学有序推进条例制定工作。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全过程民主的优势特点,学习借鉴省内外多地的先进经验做法,集思广益,科学构建长效机制,高质量地完成了《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制定工作。这是广东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为肇庆市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创新制度,有特色有亮点
作为广东省首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它具有制度创新和多个亮点特色。
一是创新条例起草方式,提高立法质量。考虑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涉及面广部门多、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特点,且省内外比较少此类型的立法实践,肇庆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改变了以往由政府部门起草,政府提案的模式,首次直接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农村农业工委承担条例的起草组织工作。经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团队起草,有关各方的紧密合作,深入研究,精心构思框架内容和制度设计,反复修改,最后高质量地完成了立法任务。
二是条例制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级人大代表、群众、基层政府工作者对法规草案提意见建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论证会,邀请省立法咨询专家、省直部门熟悉该项业务的实务工作者提意见建议;委托全市九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所在乡镇(街道)和选取一至两个村征求意见;在三审表决前,通过市级纸媒、政府、人大公众号和网站征求意见;在表决前召开表决前评估会,组织人大代表、市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对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法规实施后需要注意的问题开展评估。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地方立法的实效性。经调研发现,肇庆市农村存在违法违规建房、村庄规划实用性针对性不高、农房建设无序等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构建了长效机制。如针对村庄规划存在的实用性不高、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条例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过程作出规定,突出村庄规划要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针对农村未批先建、乱占耕地建房、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在地质灾害多发地段建房等农村建设无序乱象,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通过对农房建设的选址、审批、验收等关键环节作出规定,实现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通过建立县镇两级的联合巡查和工作台账制度,实现农房建设全程监管。
四是坚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条例在内容铺排和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和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通过共谋共识共建共享,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如第六条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第十条关于村庄规划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卫生保洁费用筹集的规定等,都在保护村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民主权利、凝聚建设美好家园的共识,齐心协力建设美丽乡村的行动自觉方面构建长效机制。
内容丰富,接地气可操作性强
条例内容详细,设八章共五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村庄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乡村风貌提升、保障监管和法律责任等丰富内容。
“条例很接地气,符合肇庆实际,执行起来容易,而且会有很大成效。”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张成币说,“如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采取实地检查、入户调研、问卷调查、召开会议等方式,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全部了解村庄的自然和人文情况,确保村庄规划能够落地实施。”
肇庆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纪其国说,条例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面也切合实际,“如条例结合了肇庆市的实际和垃圾分类管理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对农村产生的惰性垃圾,废渣土、碎砖、旧瓦,我们规定是应当就地填埋或者是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拾,用于铺路、填坑,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承载着传统文化,具有独特的精神文化内涵。肇庆市农村虽然有不少的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但保护力度不足,规划滞后,对如何进行保护利用,展现当地特色等方面缺乏法规保障和支持。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保护方式,明确实行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要求按照规划制定、实施保护措施,促进整体保护与个性特征保护有机统一。
“条例规定了历史建筑管护人及其职责,压实管护责任。对管护责任人不明的,实行代管制度,确保历史建筑管护无缝衔接、有效监管。”肇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天茂介绍,在提升村容村貌方面,条例也是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如针对农村各类管线乱拉乱搭问题,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规定,明确县级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对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理、清理。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主任黄靖表示,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学习宣传、加快配套制度的出台、加强监督检查,多措并举,促使条例贯彻实施,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提升肇庆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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