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讯 (记者 胡源愿 通讯员 刘伟海)近日,肇庆市医保局与财政局、卫健局研究会商“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好新冠病毒感染救治工作。
在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诊治疗费用保障上,肇庆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报销比例均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参保患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肇庆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诊治疗费用,能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尽量联网结算;因客观原因不能联网结算的,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医疗类别进行结算,避免影响阶段性清算工作。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与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及第一时间对接医保信息系统,可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符合新冠病毒感染救助的相关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截至2023年1月7日,肇庆“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肇庆市中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肇庆医院、怀集县人民医院、四会市人民医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诊治疗费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进行医保报销。
目前,核酸检测政策已从“应检尽检”调整为“愿检尽检”。核酸检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定病种门诊、住院等待遇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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