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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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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政策相比,《办法》在医保统筹基金待遇、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和医保待遇管理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

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与职工医保一致

西江日报讯(见习记者 胡源愿 通讯员 刘伟海) 近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政策相比,《办法》在医保统筹基金待遇、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和医保待遇管理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据了解,《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在参保对象及筹资缴费、医保统筹基金待遇、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医保待遇管理和医药服务管理等方面,《办法》都进行了明确。与原政策相比,将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与职工医保一致,即: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400元 /次、二级医院800元/次、三级医院1200元/ 次。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计算,即自2022年11月1日起调整为1800元。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 11月1日起由150元调整为230元。

据悉,《办法》明确了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在职人员调整为其本人参保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月划入额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固化为110元/月。《办法》确定基金支付范围统一执行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等目录,对超出省规定目录及《办法》医保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办法》还明确了住院前门急诊、异地急诊就医以及属于第三人负担等情形的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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