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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之上 肇庆将实施普惠型补充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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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肇庆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指出以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目标,聚焦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础上,建立普惠型补充医保制度,有效减轻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经济负担。

西江日报讯 (记者 赖小琴)近日,《肇庆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指出以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目标,聚焦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础上,建立普惠型补充医保制度,有效减轻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经济负担。

普惠型补充医保围绕重特大疾病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扩大药品、诊疗项目保障范围,把治疗必须的贵重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探索提供一定额度的现金补偿,有效解决参保人后顾之忧。该项医保由政府牵头组织,设定基本保障目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提供普惠型补充医保产品服务。

方案介绍,普惠型补充医保实行自愿出资参保,一般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底为下一年度的参保期(具体日期以向社会公告日期为准),但新出生婴儿可在保险年度内中途参保,保险年度原则上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对象为本市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具体保险费标准在参保期前(即每年11月底前)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普惠型补充医保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设立的补充型保险,其待遇享受以取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为前提。其中,职工医保保险年度内中途停止缴费的,其普惠型补充医保同时停止享受;重新缴纳后待遇同时恢复。新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报销待遇上,“一次报销”的,年度内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病种范围)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原则上超过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的60%以上(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左右。

“二次报销”的,年度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上(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万元。合规医疗费用指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的总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次报销”待遇等已报销费用,以及我市普惠型补充医保不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一次报销”及“二次报销”待遇,不按我市规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减半支付。参保人已享受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报销的,仍然按照本方案计算待遇,但报销总额不超过医疗费用发票总额。

据悉,市医保局6月底前将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力争7月1日起全面实施普惠型补充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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