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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损害生态者“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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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徐剑锋

近日,由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松、张某飞等人,向西江直接排放危险废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11万元人民币。(1月26日《西江日报》)

这起典型案件,再次彰显了生态红线不可逾越、有案必查必惩的坚定态度,也为肇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参考样本。

这几年,我市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污染治理力度之大、监管执法尺度之严、生态环境改善成效之好有目共睹,尤其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可就算监管执法形成天罗地网、刑罚“伺候”始终不停,但生态保护风险多、隐患多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扭转,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也并不多。

其实,我国早已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办、国办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要“应赔尽赔”。凡此种种,为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更加激发出生态保护的新能量。

从本案看,除被告人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11万元外,还在国家级媒体上进行了公开道歉。这起典型案例,向人们充分展示了法律“钢牙利齿”、严惩动真碰硬的威力,理当常态化、制度化。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入脑入心入行,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一方面要强化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析案明理,让潜在的污染者感受到强大的威慑,不敢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执行,在配套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的基础上,既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也要违法必究、雷霆追责,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发挥威力。实践反复证明,宣传教育不停步,严格惩治不姑息,巨额罚单不手软,就能形成对法律制度的尊崇,更加敬畏生态红线,真正将环境保护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而不再停留在“纸上权益”的层面。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起案件的典型示范效应不可小觑,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形成“违法必究”“无路可逃”的倒逼效应,全力促进肇庆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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