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日报讯(记者 潘粤华 通讯员 林生伟) 近日,由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松、张某飞等人,向西江直接排放危险废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11万元人民币。
2020年2月至6月,李某松、张某飞等人在高要区金利镇某企业及佛山市高明区某公司处,非法将500多吨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作为饮用水源的西江河段,对该河段流域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及民众饮水、用水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专家咨询费用共计111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高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11万元人民币。在本案庭审前,两间涉案企业已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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