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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就房屋建筑等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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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对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以及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无法通过的情况等进行明确。

西江日报讯(记者 戴福钿)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对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以及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无法通过的情况等进行明确。

《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 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 套申报材料,完 成 多项 审批 ”的运作 模式。此外,要明确受理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综 合服 务窗口,依 托 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推 进线 上线下 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另外,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政府部门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前应具备多项条件,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各类测量测绘数据成果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以及地方政府自行纳入工程联合验收事项要求的条件等。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并确认。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部门、牵头部门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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